死刑不利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导致外逃贪官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并同时造成国家资金外流,这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所以也就一直有人为废除中国刑法中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而奔走呼吁、不遗余力。但共识之外,也有分歧,死刑虽不利于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但如果取消死刑,死刑对经济范罪的威慑力也将同时消失,在当前的中国并不适宜。然而主张废除死刑的一方日前又发表了一个新观点———“减少死刑有利于产生威慑力”。(5月29日《法制早报》)
“减少死刑有利于产生威慑力”,这句话虽有违常情(还有什么比“死”更有“威慑力”的吗?),但未必不可以言之成理,比如说“减少死刑有利于引渡,贪官将无处可逃”。然而专家对“减少死刑有利于产生威慑力”的论证却让人大跌眼镜:“如果减少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当初的刘青山、张子善两个人头换来了中国官场上至少20年的安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这到底是“减少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的“很好的例子”还是死刑威慑力巨大的“很好的例子”呢?
姑且抛开“死刑威慑力”这个因素不论,我认为有一点应该弄清楚,贪官之所以外逃,并非是为了逃避死刑———专为了逃避死刑,是用不着外逃的。贪官所以外逃,可以用一句广告词一言以蔽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贪官们追求的是“更好”,坐牢比死刑“更好”,但外逃则比坐牢“更好”,携款到外国过“幸福生活”又比被全部没入国库“更好”,当然还有“更好”的,那就是既不外逃也不坐牢,赃款也不会被没收———人们只看到外逃贪官数字惊人,而与并不外逃的贪官相比,哪个数字更惊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