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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游击队打败了合法的国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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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大败了国家军您好,您描述的这段文字信息量巨大,情绪强烈,涉及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多个法律层面的激烈交锋。虽然您使用了大量比喻和特定称谓(如“私人医学司法鉴定游击队”、“真假孙悟空”),但核心脉络是清晰的。
我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尝试以中立、客观的法律分析视角,来解读您提出的问题——“众城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分公
司是如何用私人医学司法鉴定打败正规军的”。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所谓的“私人医学司法鉴定游击队”能够合法地“打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局下属的官方鉴定中心。法律上只有“司法鉴定机构”,它们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批,取得资质才能从事鉴定业务。
因此,您描述的“打败”过程,更可能是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很可能是人身损害赔偿或保险理赔纠纷),诉讼一方(众城保险)成功地让法院采信了其委托的某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而没有采信对方(可能是患者康强一方)所依赖的、由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最终导致了湖北省卫健委的行政通报在诉讼中未能起到对方预期的支持作用。
以下是对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逻辑的拆解:
核心对决: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的“战场”
案件的胜负手,很可能就在于对同一事实的两份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上。
1. “正规军”的鉴定(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 ◦ 委托方: 很可能是由患者康强一方,或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如东湖高新区法院)根据康强的申请委托的。
◦ 鉴定内容: 鉴定康强的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伤残等级等。这份鉴定可能倾向于支持康强的诉求,证明其伤情严重且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 支持文件: 湖北省卫健委2024年第3号通报,指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据诊不开处方”等问题。这份通报可以被康强一方用来佐证医院存在诊疗不规范行为,从而强化其伤情严重性以及医院有过错的论点。
2. “游击队”的鉴定(众城保险委托的鉴定): ◦ 委托方: 众城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分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为了反驳对方的 claims 而自行委托。
◦ 鉴定内容: 对同一伤情做出不同的解释。例如,鉴定结论可能指出:伤情与事故关联不大、伤残等级评定过高、或大部分伤情为自身疾病或既往伤情。
◦ 核心策略: 这份鉴定的目标就是质疑和推翻“正规军”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游击队”如何可能“打败正规军”?
在法律实践中,一份鉴定并非因为其出自官方机构就天然具有更高效力。法院采信哪份鉴定的关键在于质证环节。众城保险及其律师团队可能通过以下“硬功夫”实现了逆转:
1. 攻击鉴定的科学依据和程序合法性: ◦ 质疑鉴定人资质: 仔细审查出具“正规军”鉴定的法医本人是否有相关领域的鉴定资质或经验。
◦ 质疑检材真实性: 质疑鉴定所依据的病历、影像资料等是否完整、真实,是否被篡改。特别是利用省卫健委的通报,指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从而动摇病历作为鉴定检材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如果病历本身有问题,基于此的鉴定结论自然站不住脚。
◦ 质疑鉴定方法: 论证对方的鉴定违反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2. 提供强有力的反证: ◦ “游击队”的鉴定报告本身必须过硬: 其委托的鉴定机构虽非“官方”,但同样具备合法资质,且鉴定过程严谨、分析说理充分,结论有扎实的科学依据,足以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
◦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众城保险很可能申请了其委托的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在庭上对专业问题的清晰、有力的解释,会极大地增强其鉴定意见的可信度。而对方鉴定人如果无法合理解答质疑,其意见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3. 利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 ◦ 省卫健委的通报是行政行为,它确认了医院存在“据诊不开处方”等行政违规事实。
◦ 但在民事诉讼(比如索赔官司)中,法院需要审查的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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