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发商延迟交房的租房不给补偿;
5、在开发商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因开发商停水停电家中未住人造成的财产被盗损失,要求被拆迁户承担。
华泷房地产开发公司把本应该开发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款及因自己原因造成的损失转嫁给被拆迁户。并扬言,在拆迁过程中与开发公司未顺利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在回迁交新楼的过程中都要受到相应的刁难。
针对华泷房地产开发商在回迁过程中不公平及乱收税的违法行径,我们先后多次去密山地税局、市政府和建设局反映情况。地税相关领导说:1、税务部门没有委托过开发商代收各种税款;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地地增值税应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纳税人是开发商,而不是被拆迁人。市政府主管市长在我们第一次去市政府反映情况时还坚决反对开发商收取各种费用,并责令建设局为我们回迁户与开发商沟通解决此事。可在第一次沟通没有结果后,第二次找到这位主管市长的时候这们父母官却把原来说过的话全盘推翻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密山的所有的开发商都在收取这项费用,开发商给你们盖了新楼,你们也应该让开发商挣点钱”。这位主管市长还有意无意的暗示开发商可以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先找收取费用少的回迁户协商解决,对于那些当初在拆迁过程中跟开发商讨价还价过多的所谓“钉子户”现在就是你们开发商收拾他们的时候。
在我们在密山市政府部门**未果的情况下我们查阅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
1、查阅国税函〔2007〕768号文件的第一部分《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2、查阅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文件,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