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卢书记:
您好!
转载:我公司不得不再次给您致函,再次控告河南高院民二庭在谢德安的授意下胡作非为、无视法律、无视客观事实、继续违法办案、继续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我们恳请您在百忙中再次关注此案,并责令河南高院立即撤销违法判决、立即终止执行,以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
同时,我们将举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力、北京金隅集团之力、举北京市国资委之力坚决控告谢德安的违法干预案件审理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系北京金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国资委下属的全国唯一一家国有建筑装饰企业。
我公司因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自2007年5月29日起诉至今,经过两级法院(三个法院)、四次审理、历时五年之久、数十次的开庭,却拿到了在河南高院谢德安亲自操纵指挥的违法内部函指导下的错误终审判决。
一、案件情况和审理过程
我公司与被告于2005年3月26 日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含税金暂定价为1500万),施工期间被告又追加工程量近一倍(增加工程价款1200多万元);工程分别于2005年12月29日和2006年11月29日完工,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被告签收后拒不决算和答复、拒不验收并擅自使用至今,拖欠工程款1371万元;无奈我公司被迫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依法按照竣工决算确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
该案经河南高院依法指定驻马店中院审理,并于2007年5月29日立案,8月24日开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原、被告履行了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完成了全部的审理程序;由于河南高院民二庭在谢德安授意下公开干预驻马店法院审理案件,要求对案件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驻马店中院认为案件不需要鉴定,一直拖延到2009年7月12号才依据事实依法下发一审判决书;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于2009年11月15日以“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驻马店中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由漯河中院重新审理,并违法下发内部函。该内部函按照被告给谢德安的私人信件中的请求,责令漯河中院进行鉴定并告知漯河中院如何审理和处理案件,同时要求“判前向省高院汇报”。漯河中院审理中,我们四次书面对省院内部函和漯河中院的违法鉴定和鉴定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但漯河中院却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依然违法裁判。
漯河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上诉至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民二庭先后近十次开庭,在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限的情况下,经我公司多次催促,才于2012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一份严重背离事实的判决书。
二、二审审理过程中的违法事实
1、河南省高院裁定由漯河中院审理案件违反立案规则有关规定。该案件一审判决即使存在错误,也应该发回到原审法院重审,但贵院却“发回”到了另外一个法院审理,这样的裁定与法无据,程序显然违法。
2、河南高院民二庭公开指示漯河中院进行司法鉴定是在公然干预司法公正,内部函与被告给谢德安的私人信件要求、内容、词语几乎完全一致。
3、漯河中院一审期间,使用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价格)进行鉴定,选用的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已经过期,漯河中院一审判决中对此有明确记载,但却依然使用了违法鉴定结果进行判决,明显违法。
4、河南高院二审审理违法之处:
首先,在二审近十次的审理中,多次没有审判长或缺少合议庭成员;
其次,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且没有法定的延长理由;
第三,在长达32页的判决书中,关于工程款纠纷的判决主文居然没有单独的工程款判决数字,而是用“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共计......”来称述,请问河南省高院:我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判了多少?我公司诉请的其他款项都是什么?这难道需要执行法官去研究你的判决书并逐项分析吗?
第四、对一审鉴定机构资质问题,一审判决已经查明和确认,鉴定机构的资质有效期限,二审却不顾事实,公然枉法称其在有效期内,虽经我公司多次要求提供相应资格材料,但河南省高院至今也未能出示。
第五、二审认定一审鉴定过程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其解决的方法是:一审未质证,二审法院给你质证。难道二审质证了,一审的审理程序就合法了吗?请问:二审认定一审鉴定程序和结论并无不当的依据何在?
第六、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竣工决算报告签收问题,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竣工决算报告由马德州签收了,却否认了马德州的身份和签收效力;该观点二审显然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如果马德州没有权利签收、其签收没有效力,原告为什么要送交他签收,跟他没有关系,他为什么签收;为什么整个工程的往来函件都是马德州签收,为什么每一个函件马德州签收时都在业主代表栏签收;一审鉴定中使用的恰恰是马德州签收的336张图纸,这个时候为什么马德州的签收就有效了?而并且,马德州是被告确认的“竣工报告有马德州负责”的具体承办人,我公司不把竣工决算送马德州还能送谁?二审认定能够代表被告签收函件的人为什么在整个工程施工中没有一份签字记录?,这些客观事实为什么得不到二审法院的正确认定?
在对河南高院的内部函问题上,我公司多次要求谢德安出面解释,在2012年7月19日,我们见到的谢德安院长在接待我们长达四十分钟的时间里,没有说上一句连贯的话,而且语无伦次,最长的一句是“我没参与”四个字,对内部函的解释没有一句。说不上一句连贯的话的人居然是河南高院的副院长,是说话水平有问题吗?当然不是,是他心虚。
基于以上,我们再次恳请卢书记能在百忙中关注此案,并主持公道,依法责令河南高院撤销荒谬的二审判决,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并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8日
您好!
转载:我公司不得不再次给您致函,再次控告河南高院民二庭在谢德安的授意下胡作非为、无视法律、无视客观事实、继续违法办案、继续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我们恳请您在百忙中再次关注此案,并责令河南高院立即撤销违法判决、立即终止执行,以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
同时,我们将举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力、北京金隅集团之力、举北京市国资委之力坚决控告谢德安的违法干预案件审理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系北京金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国资委下属的全国唯一一家国有建筑装饰企业。
我公司因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自2007年5月29日起诉至今,经过两级法院(三个法院)、四次审理、历时五年之久、数十次的开庭,却拿到了在河南高院谢德安亲自操纵指挥的违法内部函指导下的错误终审判决。
一、案件情况和审理过程
我公司与被告于2005年3月26 日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含税金暂定价为1500万),施工期间被告又追加工程量近一倍(增加工程价款1200多万元);工程分别于2005年12月29日和2006年11月29日完工,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被告签收后拒不决算和答复、拒不验收并擅自使用至今,拖欠工程款1371万元;无奈我公司被迫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依法按照竣工决算确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
该案经河南高院依法指定驻马店中院审理,并于2007年5月29日立案,8月24日开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原、被告履行了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完成了全部的审理程序;由于河南高院民二庭在谢德安授意下公开干预驻马店法院审理案件,要求对案件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驻马店中院认为案件不需要鉴定,一直拖延到2009年7月12号才依据事实依法下发一审判决书;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于2009年11月15日以“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驻马店中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由漯河中院重新审理,并违法下发内部函。该内部函按照被告给谢德安的私人信件中的请求,责令漯河中院进行鉴定并告知漯河中院如何审理和处理案件,同时要求“判前向省高院汇报”。漯河中院审理中,我们四次书面对省院内部函和漯河中院的违法鉴定和鉴定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但漯河中院却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依然违法裁判。
漯河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上诉至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民二庭先后近十次开庭,在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限的情况下,经我公司多次催促,才于2012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一份严重背离事实的判决书。
二、二审审理过程中的违法事实
1、河南省高院裁定由漯河中院审理案件违反立案规则有关规定。该案件一审判决即使存在错误,也应该发回到原审法院重审,但贵院却“发回”到了另外一个法院审理,这样的裁定与法无据,程序显然违法。
2、河南高院民二庭公开指示漯河中院进行司法鉴定是在公然干预司法公正,内部函与被告给谢德安的私人信件要求、内容、词语几乎完全一致。
3、漯河中院一审期间,使用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价格)进行鉴定,选用的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已经过期,漯河中院一审判决中对此有明确记载,但却依然使用了违法鉴定结果进行判决,明显违法。
4、河南高院二审审理违法之处:
首先,在二审近十次的审理中,多次没有审判长或缺少合议庭成员;
其次,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且没有法定的延长理由;
第三,在长达32页的判决书中,关于工程款纠纷的判决主文居然没有单独的工程款判决数字,而是用“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共计......”来称述,请问河南省高院:我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判了多少?我公司诉请的其他款项都是什么?这难道需要执行法官去研究你的判决书并逐项分析吗?
第四、对一审鉴定机构资质问题,一审判决已经查明和确认,鉴定机构的资质有效期限,二审却不顾事实,公然枉法称其在有效期内,虽经我公司多次要求提供相应资格材料,但河南省高院至今也未能出示。
第五、二审认定一审鉴定过程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其解决的方法是:一审未质证,二审法院给你质证。难道二审质证了,一审的审理程序就合法了吗?请问:二审认定一审鉴定程序和结论并无不当的依据何在?
第六、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竣工决算报告签收问题,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竣工决算报告由马德州签收了,却否认了马德州的身份和签收效力;该观点二审显然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如果马德州没有权利签收、其签收没有效力,原告为什么要送交他签收,跟他没有关系,他为什么签收;为什么整个工程的往来函件都是马德州签收,为什么每一个函件马德州签收时都在业主代表栏签收;一审鉴定中使用的恰恰是马德州签收的336张图纸,这个时候为什么马德州的签收就有效了?而并且,马德州是被告确认的“竣工报告有马德州负责”的具体承办人,我公司不把竣工决算送马德州还能送谁?二审认定能够代表被告签收函件的人为什么在整个工程施工中没有一份签字记录?,这些客观事实为什么得不到二审法院的正确认定?
在对河南高院的内部函问题上,我公司多次要求谢德安出面解释,在2012年7月19日,我们见到的谢德安院长在接待我们长达四十分钟的时间里,没有说上一句连贯的话,而且语无伦次,最长的一句是“我没参与”四个字,对内部函的解释没有一句。说不上一句连贯的话的人居然是河南高院的副院长,是说话水平有问题吗?当然不是,是他心虚。
基于以上,我们再次恳请卢书记能在百忙中关注此案,并主持公道,依法责令河南高院撤销荒谬的二审判决,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并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