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经营了近30年的土地如今被法院的一纸判决就要地归他人。
一个从未在这块土地上动过一锹土,犁过一犁地的村民如今通过法院诉讼便取得了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这是如今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点什气村的一件事。应该说该案与大案相比,的确微不足道,但在该地村民中却引起了较大反响,其原因就在于该案背后的悬机和离奇的判决结果。
上世纪80年代初,点什气村民李国平已成家立业,与其他农户一样,赶上了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当时俗称“分田单干”),该户还包括其弟李建平,那时他还未成家,因此与其哥李国平在同一户头上。上诉土地便是那时所“分”土地其中的一块,位于点什气村西地名为“西三十亩地”。该地有熟地2亩,西邻荒滩约3亩。承包后,经李国平多次平整改造,变成耕地5亩。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仍登记为2亩,一直耕种至今。
2013年春季,同村村民张拴明,突然在上述土地上要栽种果树,李国平、李建平闻讯后予以制止,由此产生纠纷,目前该土地被闲置。
事隔月余,土左旗公安局突然传唤弟弟李建平,到案后得知,是本村村民张拴明举报,李建平侵害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毁种果树苗,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办案人员向李建平出示了举报人张拴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由镇经管站出具的《农户承包土地台账》复印件,均记载上述地名为“西三十亩地”的2亩土地在张拴明名下。当时,李建平发现,张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有“西三十亩地”2亩的权证页面复印件无水印,系伪造,请求办案人员予以核对。随后,李建平向办案人员出示了户主为李国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该证明确记载“西三十亩地”2亩在其哥名下),因此无异议。于是,李建平又前往镇经管站查询“台账”一事,查询的结果是,张拴明利用其侄儿担任村会计并掌管村委会公章的便利条件,为其出具了“村委会证明”,而后与镇经管站工作人员串通,擅自变更了《农村承包土地台账》并向旗公安局出具了盖有镇经管站印章的复印件。
上述情况表明,张拴明的不法行为显而易见,本应追究,但却不了了之。这也罢了!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土左旗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和7月8日分别传唤李国平、李建平兄弟二人,理由是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并将李建平刑事拘留。证据之一是土左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土左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称“原告(张拴明)对涉诉2亩(登记亩数)西三十亩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这样,张拴明在采取上述手段未能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终于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了。而该判决作为土左旗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犯罪嫌疑人)李建平的定案重要依据之一,却迟迟不告知(传唤)李建平,直到2014年7月8日才通过李国平传唤李建平并刑拘,拖延时间为半年之久。拖延的结果是更加不利于被刑拘当事人,致使其未能及时申辩。
关于张拴明诉点什气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这是一桩精心策划的恶意诉讼案。是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李国平持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长期经营的情况下,而只列点什气村委会为被告,无疑是在刻意隐瞒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唱一和,相互配合,明显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土左旗人民法院却作出上述那样的错误判决。
土左旗公安局在该案中,偏听偏信,将错就错,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没有遵循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而是先入为主。
就在李建平被刑拘后,接着而来的是,张拴明及其同伙多次捎话给李建平家属,声称只要说服李国平放弃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李建平便可免责回家。因为李国平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得知土左旗人民法院(2013)土左民初字第931号判决后,依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向土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就其捎话内容而言,可见捎话者的能量和自信程度。
该案目前的状态是,一方面,由于李建平被刑拘,本人及家属有可能迫于压力,便会按照张拴明的意图苦求李国平撤回上述起诉,而撤诉就意味着认可了(2013)土左民初字第931号判决,张拴明不仅达到了强占土地的目的,而且扬眉吐气。另一方面,李国平如果依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坚持起诉,且胜诉,张拴明不仅达不到强占土地的目的,而且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有可能被追究。
综上,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很不正常,所涉及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土地纠纷本身。而且始终有一只黑手在背后操控,精心策划,设置圈套,游戏法律,逼人就范。如其阴谋得逞,不仅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会助长社会上若肉强食、巧取豪夺、欺压良善的歪风邪气,甚至诱发某些人培植黑恶势力的恶念。当事人的看法并非杞人忧天、耸人听闻。而是社会上确有一些丑恶现象不容忽视。望媒体予以关注,促使相关部门详查,以明辨是非,彰显正义。
一个从未在这块土地上动过一锹土,犁过一犁地的村民如今通过法院诉讼便取得了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这是如今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点什气村的一件事。应该说该案与大案相比,的确微不足道,但在该地村民中却引起了较大反响,其原因就在于该案背后的悬机和离奇的判决结果。
上世纪80年代初,点什气村民李国平已成家立业,与其他农户一样,赶上了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当时俗称“分田单干”),该户还包括其弟李建平,那时他还未成家,因此与其哥李国平在同一户头上。上诉土地便是那时所“分”土地其中的一块,位于点什气村西地名为“西三十亩地”。该地有熟地2亩,西邻荒滩约3亩。承包后,经李国平多次平整改造,变成耕地5亩。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仍登记为2亩,一直耕种至今。
2013年春季,同村村民张拴明,突然在上述土地上要栽种果树,李国平、李建平闻讯后予以制止,由此产生纠纷,目前该土地被闲置。
事隔月余,土左旗公安局突然传唤弟弟李建平,到案后得知,是本村村民张拴明举报,李建平侵害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毁种果树苗,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办案人员向李建平出示了举报人张拴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由镇经管站出具的《农户承包土地台账》复印件,均记载上述地名为“西三十亩地”的2亩土地在张拴明名下。当时,李建平发现,张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有“西三十亩地”2亩的权证页面复印件无水印,系伪造,请求办案人员予以核对。随后,李建平向办案人员出示了户主为李国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该证明确记载“西三十亩地”2亩在其哥名下),因此无异议。于是,李建平又前往镇经管站查询“台账”一事,查询的结果是,张拴明利用其侄儿担任村会计并掌管村委会公章的便利条件,为其出具了“村委会证明”,而后与镇经管站工作人员串通,擅自变更了《农村承包土地台账》并向旗公安局出具了盖有镇经管站印章的复印件。
上述情况表明,张拴明的不法行为显而易见,本应追究,但却不了了之。这也罢了!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土左旗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和7月8日分别传唤李国平、李建平兄弟二人,理由是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并将李建平刑事拘留。证据之一是土左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土左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称“原告(张拴明)对涉诉2亩(登记亩数)西三十亩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这样,张拴明在采取上述手段未能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终于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了。而该判决作为土左旗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犯罪嫌疑人)李建平的定案重要依据之一,却迟迟不告知(传唤)李建平,直到2014年7月8日才通过李国平传唤李建平并刑拘,拖延时间为半年之久。拖延的结果是更加不利于被刑拘当事人,致使其未能及时申辩。
关于张拴明诉点什气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这是一桩精心策划的恶意诉讼案。是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李国平持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长期经营的情况下,而只列点什气村委会为被告,无疑是在刻意隐瞒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唱一和,相互配合,明显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土左旗人民法院却作出上述那样的错误判决。
土左旗公安局在该案中,偏听偏信,将错就错,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没有遵循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而是先入为主。
就在李建平被刑拘后,接着而来的是,张拴明及其同伙多次捎话给李建平家属,声称只要说服李国平放弃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李建平便可免责回家。因为李国平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得知土左旗人民法院(2013)土左民初字第931号判决后,依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向土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就其捎话内容而言,可见捎话者的能量和自信程度。
该案目前的状态是,一方面,由于李建平被刑拘,本人及家属有可能迫于压力,便会按照张拴明的意图苦求李国平撤回上述起诉,而撤诉就意味着认可了(2013)土左民初字第931号判决,张拴明不仅达到了强占土地的目的,而且扬眉吐气。另一方面,李国平如果依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坚持起诉,且胜诉,张拴明不仅达不到强占土地的目的,而且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有可能被追究。
综上,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很不正常,所涉及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土地纠纷本身。而且始终有一只黑手在背后操控,精心策划,设置圈套,游戏法律,逼人就范。如其阴谋得逞,不仅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会助长社会上若肉强食、巧取豪夺、欺压良善的歪风邪气,甚至诱发某些人培植黑恶势力的恶念。当事人的看法并非杞人忧天、耸人听闻。而是社会上确有一些丑恶现象不容忽视。望媒体予以关注,促使相关部门详查,以明辨是非,彰显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