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 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 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 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 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 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 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 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 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 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二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 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 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 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 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继续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 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 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