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地方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十三)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五)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和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归口管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管理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五)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七)省卫生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地方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十三)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五)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和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归口管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管理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五)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七)省卫生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