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网上询问各路豪杰得来的结果`
问:就学校老师没收学生财产这一种行为`基本在全中国的中小学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作为一个的学生`我想了解这种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根据的`不然`怎么会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普遍存在呢``
答:
不能!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收,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只有有权机关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才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此项处罚。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老师当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有权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几乎可算是权利之王,确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一个权利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积极向老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物权法第5章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