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灵自杀事件和修敏齐污陷案,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事情。但是果真如此吗?其实两者之间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关联。
修当时面对的情况是:利多卡因过敏当时并不为学界所知,即使正常上报,也理应当做一个学术上的新发现来看待。但是修认为:即使他和傅没有责任,但是一旦上报,也会“承担责任”。后来之所以污陷张,这是最基本的心里动机。
遗憾的是,至少在剧中,至少在仁合,修的这种心理并非空穴来风。后来柳自杀,其实陆也没有责任(柳自杀的根本原因不是陆的劝说,而是情人面临破产带来的生存危机。陆确实有过错诸如公开场合询问患者隐私,但是这不足以导致柳自杀),但是结果呢?陆被停职一个月。陆和张的遭遇,性质上是一样的,唯一不同是陆没有自杀。更重要的是,在研究是否追究陆责任的会议上,结论似乎在会前就已经确定了,所有不一样的声音,都会被会议主持者用不耐烦的表情进行质问,而会议主持者问得最多的不是“事情真相到底是什么”而是“我们该怎样面对媒体和公众”。在这样的一个地方,谁能保证修当年实话实说就一定能够得到公平客观的对待?当然,这样说不是为修开脱,错了就是错了,修无论如何也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真的只该修一个人承担责任吗?
联想起后来陆被一个误解的患者家属殴打,杨见义勇为出手相助,当时说了一句话“我打他没问题,你们当大夫的要是动手,立刻就得脱了这身白大褂”-----如果当时陆还手了,很有可能真的被杨说中。但是,难道必要的还手不是依法维权的一种手段吗?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应该由法律来判定,而不是被“先入为主”地插上标签。
总之,通过柳自杀事件的善后处理可以看出,尽管修可恶,但是与修同样可恶而且更加虚伪的,是仁合的一种“优良传统”——不顾法律、不顾事实,一切只为息事宁人。
修当时面对的情况是:利多卡因过敏当时并不为学界所知,即使正常上报,也理应当做一个学术上的新发现来看待。但是修认为:即使他和傅没有责任,但是一旦上报,也会“承担责任”。后来之所以污陷张,这是最基本的心里动机。
遗憾的是,至少在剧中,至少在仁合,修的这种心理并非空穴来风。后来柳自杀,其实陆也没有责任(柳自杀的根本原因不是陆的劝说,而是情人面临破产带来的生存危机。陆确实有过错诸如公开场合询问患者隐私,但是这不足以导致柳自杀),但是结果呢?陆被停职一个月。陆和张的遭遇,性质上是一样的,唯一不同是陆没有自杀。更重要的是,在研究是否追究陆责任的会议上,结论似乎在会前就已经确定了,所有不一样的声音,都会被会议主持者用不耐烦的表情进行质问,而会议主持者问得最多的不是“事情真相到底是什么”而是“我们该怎样面对媒体和公众”。在这样的一个地方,谁能保证修当年实话实说就一定能够得到公平客观的对待?当然,这样说不是为修开脱,错了就是错了,修无论如何也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真的只该修一个人承担责任吗?
联想起后来陆被一个误解的患者家属殴打,杨见义勇为出手相助,当时说了一句话“我打他没问题,你们当大夫的要是动手,立刻就得脱了这身白大褂”-----如果当时陆还手了,很有可能真的被杨说中。但是,难道必要的还手不是依法维权的一种手段吗?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应该由法律来判定,而不是被“先入为主”地插上标签。
总之,通过柳自杀事件的善后处理可以看出,尽管修可恶,但是与修同样可恶而且更加虚伪的,是仁合的一种“优良传统”——不顾法律、不顾事实,一切只为息事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