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县国土局在1992年,搞大规模的房屋土地登记时,未给我按照国土法规,登记确权和颁证。按国家土地法规要求是:一、应依据有(房屋权证书的户主)进行调查,核实房屋土地权属后,将房屋使用土地的权属应登记在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户主名下。二、土地登记的主体核心,必须和房屋所有权户主要统一,意思是土地随房走。可是县国土局在调查登记时,已将我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了登记。该证是1990年,由市政府给我颁发的 010993号国有《房屋所有权证》。户主:(成仰信)。按照国土法规程序登记,我是合法的。可是国土局工作人员在1992年,登记房屋土地时,被我邻王虎田,买通后,有意徇私枉法,将我房屋檐和部分宅基地,而是侵权登记给了王虎田后。他们还擅自更改了户主,将我房屋使用土地的户主,确权、登记、颁发给了无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妻王梅花名下。给我造成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持有人不是同一户主了。我为此事,从国土局到县市后又到省上访,要求更正。未曾想到这一上访竟长达六年。可是他们为了王虎田的利益,强说我不是户主,说我已和妻离婚了,妻王梅花应是户主。我何尝离过婚?在不予颁证之下,逼迫我在1995年为了办证而离婚。在离婚时,法院认为房屋是婚前我父母遗嘱的。所以户主还是我。离婚后,我便去找国土局更正,他们还说我不是户主。这下激怒了省国土厅领导,在1999年将我的事件介绍到了省高院。省高院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后下发文,让我县法院开庭,在行政诉讼开庭中,法院认为国土局颁发的证与事实不符,应依法撤销。判决如下:撤销了被告县国土局颁发的1034号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让重新要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户主确权颁发,房屋使用土地证。中院在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而后我拿着两院终审判决和离婚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去向国土局申请办证,国土局竞把合理合法、着手能办的事再次推拒,不给办。我又找中级法院,法院说行政案件不能强制执行。折腾几番,又上访到所有上下级政府,他们都说我的这事已走上了司法程序。政府不能再管了。在我县广大人民认清了,国土局不按国土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对王虎田已死去对儿子,王建设,现已批出有三处宅院常年在向外出租。他为了今后能领国家拆迁费资金的野心,在2014年建营用楼时,有意将我残疾人70平方米宅基地,强行为他建起了营用楼。又将全院人共用的厕所及大门都为他建在了营用楼以内。更可恨的是将村民有效巷道原通车路,多半建在了营用楼内。国土局为包庇王建设给我迄今为止已有25年,还未颁发土地使用证。导致了我的宅基地被王建设,在2014年强占为他建成了营用楼。望领导给我县委做工作不要徇私枉法,给我颁发土地证。我为颁发土地证,在2016年曾前后两次上访过北京,北京回文让县政府应给我颁发土地证,可是县政府至今为了包庇违法者王建设的利益,给我不颁发土地证。为此希望天下所有慈悲为怀的真君子,来为我已70岁的残疾老人讨公道吧。以上所述全属事实,有铁的证据材料。欢迎来访。谢谢。联系电话:15593877568
XIANZHENG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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