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桑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降低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7〕20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春节期间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自2018年2月9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2日二十四时止。(其他时间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放区域:东至福银高速接沿河南路至赛阳交界,南至发展大道至沙城工业园南段,西至京九铁路线,北至江州大道。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进行专题报道,播报燃放管理通告和燃放公益广告等内容,强化正面引导,进行舆论监督,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共同维护城区公共环境。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九江市柴桑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2月9日
为降低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7〕20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春节期间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自2018年2月9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2日二十四时止。(其他时间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放区域:东至福银高速接沿河南路至赛阳交界,南至发展大道至沙城工业园南段,西至京九铁路线,北至江州大道。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进行专题报道,播报燃放管理通告和燃放公益广告等内容,强化正面引导,进行舆论监督,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共同维护城区公共环境。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九江市柴桑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