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你好,关于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想咨询您一下。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10月20日,我和妻子骑电动车外出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公交车负全责。事故中我爱人脚踝软组织挫伤,红肿发紫,无法着地。但是因为怀孕,没办法做相关检查,也没办法用药,大夫的诊断证明建议休息三周。关于胎儿,分别于事故后当天,第二天,还有一个月左右做了三次B超检查,大夫说胎儿目前看没什么问题,我们这才放心。这期间只有诊断费和胎儿检查费用一共500元左右,本来医生建议住院观察,一切从保护胎儿的角度没有住院,也没有敢用任何药物治疗,我妻子忍着脚痛在床上卧床二十多天。到11月30日我们在确认胎儿没问题以后,在我妻子脚伤没有完全好的情况下(医生诊断脚踝受伤处皮下有一个3×4的肿块)找公交公司谈事故赔偿,公交公司直接带我们去保险公司理赔。我们这边主张医药费据实报销,然后我妻子误工费三周,我因为照顾妻子误工费一周,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看病产生的交通费。保险公司那边则说我因为我爱人怀孕,不考虑误工费。说我妻子的伤势够不成陪护费跟营养费,不予赔付。按照他们的说法,就是医药费据实报销,然后基本就没别的赔偿了。我对这样的结果表示不能接受。难道因为我们没有住院,就是伤的不重,就够不成误工和护理吗?普通人脚受伤没法上班休息几天也是正常的吧,更别说一个孕妇。我们也没有过分要求,就是按照医生诊断证明建议休息三周主张误工费,按照陪护一周主张我的误工费。想请教李律师,像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主张哪些费用,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