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退位等相关皇室典范特例法》翻译
第一条 天皇陛下在昭和六十四年(1989)1月7日即位以来已历28年,长期以来不仅勤于国事,也在访问全国各地、探望灾区等方面以象征身份开展公事活动,如今已愈83岁高龄,深忧难以天皇之位继续活动。天皇陛下年至高龄依旧勤于各项活动,不仅受到国民深深地敬爱,天皇陛下之心情也得到理解与共感。另外,作为皇嗣的皇太子殿下已经57岁,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国事行为的临时代理而勤于公务。有鉴于此,本法作为皇室典范(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三号)第四条规定之特例,为实现天皇陛下退位与皇嗣即位,特此规定天皇陛下退位后的地位及退位相关必要事项。
第二条 在本法施行之时日内,天皇退位,皇嗣立即即位。
第三条 依前条规定退位之天皇为上皇。
2 上皇敬称为陛下。
3 上皇身份的相关事项登记,以及葬礼陵墓之事参照天皇之例。
4 有关上皇,除去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符合皇室典范所定事项的,参照皇族之例。
第四条 上皇之后为上皇后
2 上皇后的相关事宜,符合皇室典范所定事项的,参照皇太后之例。
第五条 伴随第二条规定皇位继承事宜而成为皇嗣的皇族相关事宜,符合皇室典范所定事项的,参照皇太子之例。
附则(摘要)
第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依政令开始施行。(后略)
2 前项政令发布之时,内阁总理大臣必须事先听从皇室会议意见。
第二条 本法施行之日前如因皇室典范第四条规定而出现皇位继承(即天皇去世),本法失去效力。
第六条 针对伴随第二条规定皇位继承事宜而成为皇嗣的皇族(即秋筱宫),不局限于皇室经济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一号规定,而根据同一条第一项所定皇族费年额度进行三倍金额支持。(后略)
第十一条 宫内厅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七十号)的一部分进行修改,目前附则为附则第一条,新增两条:
第二条 宫内厅除附则第二条各号所列事务之外,也负责上皇相关事务(后略)
2 不局限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宫内厅为执行前项前段所列事务而设立上皇职。
3 上皇职设上皇侍从长、上皇侍从次长各1人。
4 上皇侍从长的任免由天皇认证。
5 上皇侍从长侍奉于上皇侧近,受命处理上皇事务。
6 上皇侍从次长受命协助上皇侍从长,整理上皇职的事务。
(后略)
第三条 不局限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宫内厅为执行因《天皇退位等相关皇室典范特例法》第二条规定皇位继承事宜而成为皇嗣的皇族相关事务,设立皇嗣职。
2 皇嗣职设皇嗣职大夫。
3 皇嗣职大夫受命处理皇嗣事务。
(后略)
第一条 天皇陛下在昭和六十四年(1989)1月7日即位以来已历28年,长期以来不仅勤于国事,也在访问全国各地、探望灾区等方面以象征身份开展公事活动,如今已愈83岁高龄,深忧难以天皇之位继续活动。天皇陛下年至高龄依旧勤于各项活动,不仅受到国民深深地敬爱,天皇陛下之心情也得到理解与共感。另外,作为皇嗣的皇太子殿下已经57岁,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国事行为的临时代理而勤于公务。有鉴于此,本法作为皇室典范(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三号)第四条规定之特例,为实现天皇陛下退位与皇嗣即位,特此规定天皇陛下退位后的地位及退位相关必要事项。
第二条 在本法施行之时日内,天皇退位,皇嗣立即即位。
第三条 依前条规定退位之天皇为上皇。
2 上皇敬称为陛下。
3 上皇身份的相关事项登记,以及葬礼陵墓之事参照天皇之例。
4 有关上皇,除去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符合皇室典范所定事项的,参照皇族之例。
第四条 上皇之后为上皇后
2 上皇后的相关事宜,符合皇室典范所定事项的,参照皇太后之例。
第五条 伴随第二条规定皇位继承事宜而成为皇嗣的皇族相关事宜,符合皇室典范所定事项的,参照皇太子之例。
附则(摘要)
第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依政令开始施行。(后略)
2 前项政令发布之时,内阁总理大臣必须事先听从皇室会议意见。
第二条 本法施行之日前如因皇室典范第四条规定而出现皇位继承(即天皇去世),本法失去效力。
第六条 针对伴随第二条规定皇位继承事宜而成为皇嗣的皇族(即秋筱宫),不局限于皇室经济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一号规定,而根据同一条第一项所定皇族费年额度进行三倍金额支持。(后略)
第十一条 宫内厅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七十号)的一部分进行修改,目前附则为附则第一条,新增两条:
第二条 宫内厅除附则第二条各号所列事务之外,也负责上皇相关事务(后略)
2 不局限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宫内厅为执行前项前段所列事务而设立上皇职。
3 上皇职设上皇侍从长、上皇侍从次长各1人。
4 上皇侍从长的任免由天皇认证。
5 上皇侍从长侍奉于上皇侧近,受命处理上皇事务。
6 上皇侍从次长受命协助上皇侍从长,整理上皇职的事务。
(后略)
第三条 不局限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宫内厅为执行因《天皇退位等相关皇室典范特例法》第二条规定皇位继承事宜而成为皇嗣的皇族相关事务,设立皇嗣职。
2 皇嗣职设皇嗣职大夫。
3 皇嗣职大夫受命处理皇嗣事务。
(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