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案例: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明强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8刑初2384号
具体判决内容可自行在裁判文书网或无讼网上查找。
根据该案例,游涛 、计莉卉在法律适用2019年第10期发表了《使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以“晟品公司”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一文,该文中分析了三个问题,一是网络爬虫技术的使用边界;二是网络爬虫获取数据是否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行为;三是“公开信息”是否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象。该文章还对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差别、robtes.txt文件对爬虫软件的限制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根据(2017)京0108刑初2384号案例的裁判结果来看,未获得授权情况下,即便是非法获取的数据中包含的信息为公开信息,行为仍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使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以“晟品公司”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这篇文章。
案号:(2017)京0108刑初2384号
具体判决内容可自行在裁判文书网或无讼网上查找。
根据该案例,游涛 、计莉卉在法律适用2019年第10期发表了《使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以“晟品公司”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一文,该文中分析了三个问题,一是网络爬虫技术的使用边界;二是网络爬虫获取数据是否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行为;三是“公开信息”是否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象。该文章还对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差别、robtes.txt文件对爬虫软件的限制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根据(2017)京0108刑初2384号案例的裁判结果来看,未获得授权情况下,即便是非法获取的数据中包含的信息为公开信息,行为仍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使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以“晟品公司”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这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