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朔城区“10.15”五中米线店杀人案件
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朔城区北新西街五中米线店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韩玉珍持刀将受害人巩亚伦刺伤,巩亚伦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网上出现涉警舆情,造成一定影响。省公安厅党委、市委、市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市公安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成立由市局督察支队、法制支队、朔城分局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朔城分局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10.15”案件相关问题深入调查,以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目前,核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5日8时40分,犯罪嫌疑人韩玉珍在朔城区北新西街米线店吃饭后,拒付饭钱,继而与米线店老板高秀连(巩亚伦妻子)发生争执。巩亚伦报警称:“一女子到店吃饭后拒付饭钱,且持刀行凶。”北城派出所出警人员到店后向双方了解情况,且发现嫌疑人韩玉珍可能携带“刀具”,因矛盾一时无法化解,遂将巩亚伦夫妻二人劝出店外,并让高秀连离店躲避。
处警人员继续做韩玉珍的安抚劝离工作,但韩玉珍仍未离开。11时许,巩亚伦(受害人)主动要求做韩玉珍劝离工作,遂出警人员和巩亚伦共同进店劝说韩玉珍,且韩同意拿50元人民币离店。巩亚伦将50元人民币递给韩玉珍并拉扯韩到店外的过程中,韩玉珍情绪激动突然用随身携带刀具朝着巩亚伦颈部刺了一刀,巩亚伦后退几步流血倒地,处警人员立即退出米线店外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指挥中心反馈警情,汇报了案发现场情况并要求朔城分局刑侦大队出警配合处置。后巩亚伦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二、发现的相关问题
经查发现,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在派警过程中,未将报警人提到的有人持刀行凶的情况详实告知北城处警工作人员,下达处警指令不准确;北城派出所处警工作人员在警情较多情况下,未向所领导汇报要求增派警力;处警主体不规范,且处警人员未规范佩戴单警装备;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处置不当,处警人员在抵达现场后,了解到韩玉珍可能携带“刀具”,处警人员对韩玉珍采取口头制止措施,口头制止无效后,未合理使用徒手制止、警械制止等其他强制措施,致使处置局面被动。
综上,朔州市公安局党委依据《朔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处理。




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朔城区北新西街五中米线店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韩玉珍持刀将受害人巩亚伦刺伤,巩亚伦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网上出现涉警舆情,造成一定影响。省公安厅党委、市委、市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市公安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成立由市局督察支队、法制支队、朔城分局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朔城分局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10.15”案件相关问题深入调查,以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目前,核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5日8时40分,犯罪嫌疑人韩玉珍在朔城区北新西街米线店吃饭后,拒付饭钱,继而与米线店老板高秀连(巩亚伦妻子)发生争执。巩亚伦报警称:“一女子到店吃饭后拒付饭钱,且持刀行凶。”北城派出所出警人员到店后向双方了解情况,且发现嫌疑人韩玉珍可能携带“刀具”,因矛盾一时无法化解,遂将巩亚伦夫妻二人劝出店外,并让高秀连离店躲避。
处警人员继续做韩玉珍的安抚劝离工作,但韩玉珍仍未离开。11时许,巩亚伦(受害人)主动要求做韩玉珍劝离工作,遂出警人员和巩亚伦共同进店劝说韩玉珍,且韩同意拿50元人民币离店。巩亚伦将50元人民币递给韩玉珍并拉扯韩到店外的过程中,韩玉珍情绪激动突然用随身携带刀具朝着巩亚伦颈部刺了一刀,巩亚伦后退几步流血倒地,处警人员立即退出米线店外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指挥中心反馈警情,汇报了案发现场情况并要求朔城分局刑侦大队出警配合处置。后巩亚伦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二、发现的相关问题
经查发现,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在派警过程中,未将报警人提到的有人持刀行凶的情况详实告知北城处警工作人员,下达处警指令不准确;北城派出所处警工作人员在警情较多情况下,未向所领导汇报要求增派警力;处警主体不规范,且处警人员未规范佩戴单警装备;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处置不当,处警人员在抵达现场后,了解到韩玉珍可能携带“刀具”,处警人员对韩玉珍采取口头制止措施,口头制止无效后,未合理使用徒手制止、警械制止等其他强制措施,致使处置局面被动。
综上,朔州市公安局党委依据《朔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处理。






红领巾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