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于2019年12月24日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市政府根据《条例(修正案)》的要求,将原限放区域改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取消了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的烟花爆竹燃放。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修正案)》,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及四条界线围成区域外延1000米内高层住宅小区:
1、北侧界线
自西环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东环路。
2、东侧界线
自北环路与东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环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南环路。
3、南侧界线
自东环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北侧路牙石向西至西环路。
4、西侧界线
自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开始,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北环路。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条例(修正案)》第四条规定的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本《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于2019年12月24日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市政府根据《条例(修正案)》的要求,将原限放区域改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取消了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的烟花爆竹燃放。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修正案)》,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及四条界线围成区域外延1000米内高层住宅小区:
1、北侧界线
自西环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东环路。
2、东侧界线
自北环路与东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环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南环路。
3、南侧界线
自东环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北侧路牙石向西至西环路。
4、西侧界线
自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开始,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北环路。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条例(修正案)》第四条规定的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本《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