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许可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管职责】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权的,称为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管理原则】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坚持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好测绘资质管理服务。
第五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权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
地图服务。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许可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管职责】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权的,称为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管理原则】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坚持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好测绘资质管理服务。
第五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权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
地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