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后初期:美国对西欧的束缚性援助
所谓“束缚性援助”,是指附带采购条件的援助资金,即援助国在提供援助资金时规定该资金必须全部或部分地用于购买援助国的产品和服务。为了实现美国的经济利益,自战后初期的马歇尔计划开始,美国就开始为其对外经济援助附加束缚性条款。战后西欧经济凋敝,百废待兴,迫切需要来自外部的援助。但是,在美国看来,欧洲国家向美国提出的援助申请不能只是一张简单的“购物单”,美国照单发货就行了,美国的援助必须是有条件的。西欧国家仅仅做出“努力发展生产”等承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接受一系列援助附加条件,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这些条件就具体体现在《1948年对外援助法》第115条。根据该条规定,受援国彼此之间必须做出多边承诺并承担双边义务,这是接受援助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受援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接受并履行在总报告中对美国做出的承诺,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其次,西欧国家彼此之间必须做出多边承诺,保证在复兴计划中不断相互合作。第三,各参与国要想根据该法案取得援助,必须与美国签订一个双边协定。
仅有以上几点还远远不够,《1948年对外援助法》第111条(a)款再次明确规定,为了促进美国提出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经济合作署)署长有权在他认为必要或合适的情况下对本法规定的援助条款和条件追加条款或条件。根据该规定和该规定出台前美国官方的态度,美国对西欧国家又附加了更多的援助条件,这些附加援助条件包括:(1)对欧洲国家提供的援助不能损害美国的经济稳定,这是援助的大前提;(2)向美国提出援助要求的国家必须是对美国友好的国家;(3)接受援助的国家必须保证这是最后一次向美国提出援助申请;(4)受援国输出的主要商品和制订的经济计划,必须经“经济合作署”同意;(5)为了保护美国工业,欧洲国家应尽量少从美国购买美国短缺的原材料,美国政府部门、代理机构或官员也无权出口美国短缺的资源或产品,如石油、石油制品、钢材等;(6)考虑到美国为欧洲国家复兴所做出的贡献,欧洲在原材料生产提高的情况下应考虑将一定量的原材料输送给美国,欧洲国家以向美国提供美国短缺的原料或潜在短缺的原料,作为换取赠予或贷款的条件;(7)受援国必须优先购买美国的过剩农产品;(8)必须利用美国贷款的一部分资金,开发和生产美国所需要的战略物资;(9)必须消除关税壁垒,降低关税,以利美欧自由贸易;(1O)必须取消或放宽外汇管制;(11)受援国必须在经济上接受美国的监督,美国对援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享有完全知情权,享有全程监督权,必须将对美援的不当之用、挪用或浪费减至最低点;(12)为了保护美国的海运业,署长有权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用援助资金在美国采购的商品总吨位的至少50%由美国商船以市场运价运往欧洲;(13)为了保护美国农业经济和面粉加工业,在作为赠予而运往欧洲国家的小麦和面粉中,不低于25%的未加工小麦必须由美国加工后运往欧洲国家;(14)为了鼓励外国充分利用美国的过剩农产品,农业部长有权对运往欧洲的粮食在原销售价上追加不低于50%的利润,运费不包含在这一利润中;(15)必须保护美国侨民在欧洲的财产和投资安全;(16)必须在运往受援国的货物上贴上美国标签,受援国要广泛宣传美国的仁慈和慷慨等等。[4]
正是因为这诸多附加条件,美国成为马歇尔计划的最大受益者。欧洲人将大多数来自于马歇尔计划的援助资金用于购买美国生产的商品。欧洲国家在二战中几乎消耗光了他们所有的外汇储备,因此,马歇尔计划带来的援助几乎是他们从国外进口商品的唯一外汇来源。据美国商务部统计,在整个马歇尔计划执行期间,西欧有2/3的进口物资来自美国。 ” 马歇尔计划拉开了战后美国大规模对外经济援助的序幕,也开启了有条件援助的先河。马歇尔计划还只是美国要求受援国满足一定条件作为取得援助前提的一个例证。此后,美国对外援助大多附加各种条件,如要求受援国向美国提供经济情报;规定美国船运业运送援助物资的百分比;对受援国倾销过剩农产品,并在原销售价上追加不低于50%的利润等等规定。因此,这类援助又被称为“束缚性援助”。即使这样做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在当地购买,美国也宁愿把钱花在美国国内。如前所述,美国国际开发署大约80%的支出都花费在美国。阎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只要作为援助国的美国没有对受援国如何使用援助资金进行限制,其所提供的援助就是无附加条件的援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实际上,无论是束缚性援助还是非束缚性援助,援助国都可以在援助对象的选择和援助金额的分配等方面,通过附加其他政治经济条件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