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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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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和国家法有什么关系?


1楼2010-01-18 19:18回复
    听鲍鹏山讲座,你就明白了。


    2楼2010-01-1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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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2 08: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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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听过,你给我讲讲


      3楼2010-01-1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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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英文的表述是natural law .
        美国著名法律辞书《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自然法”一词是这么解释的:自然法主要是指:“1.自然法则(自然法的作用)。2.关于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哲学体系,据说源自人类的普遍本性或者源自神的正义,而非来自立法或司法活动;是包含是非之许多原则的道德法。”
        “自然法”一词与下列术语相关:自然之法(law of nature);自然公正(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永恒法(eternal law);自然法(lex naturae);自然法则(自然规律或自然法lex naturale);规范性法律(normative jurisprudence);神法(divine law);符合自然理性的法律(jus naturale)。


        4楼2010-01-1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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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国法律辞书《牛津法律指南》中,对自然法的内涵有三千多字的解释,其基本内容为:“对自然法的信念(belief)和对自然法理论(theories)。长期以来一直是哲学、法律史与法理论中最古老最持久的主题之一。一般而言,自然法表示(意味着)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a systerm of right or juatice)的信念,这种公正或正义的秩序普遍适用与所有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们,它不同于那种由国家或其他人类组织制定的实在法(positive law)。所有自然法学说(理论)的出发都是”理性“(reason)和人的本性(the nature of man)。但在自然法的含义以及它和实在法的区别上,自古以来则众说纷纭。


          5楼2010-01-1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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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出版的权威法律辞书有关自然法的定义是:“自然法的思想源远流长,在西方哲理、法理思想传统中,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从总体上说,自然法思想理论指的是宇宙中最高主宰制定的律法,适用于所有的人,区别于由国家或组织制定的实在法。理性或人的本性是所有自然法思想理论探讨的起点,但对于自然法的含义以及其与实在法的区别方面,各派理论分歧重重。”
            我国法理学界在对西方各派的自然法解释和概括后,指出对自然法来说,重要的不是概念本身,而是它的内容和功能:自然法有各种表现形态;自然法是一个参照系统,即一组系统的原理、定则、标准;自然法观念是一个组织人们看待法和法律的基本模式;自然法的实质是自然权利等等。但是,为了更具体的理解自然法思想,更准确地评价这种学说在政治上和学术上的意义,最重要的不是记住这些解释和概念,而是沿着自然法思想的长河进行一番历史考察,得出自然法的真谛、历史作用以及其演化规律。


            6楼2010-01-18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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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始终不变的是它代表人类公平正义的精神,体现了人类追求真、善、美的理性,是一系列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引导的基本原则,是规范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使其和睦相处的法则。
              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全)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


              7楼2010-01-1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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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二千多年自然法理论的发展演变,其涉及的问题尽管分多繁杂,但核心的观点变化不是很大,大体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自然法源于上帝(神)的意志。或是人类的理性。它的存在不证自明。
                第二,二元论的法律观,即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立统一。自然法是世俗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价值准则,如果既存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与自然法相违背,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人们没有遵守“恶法”的义务。
                第三,人人平等观,在世俗法律中人可以不平等,但在自然法中,因为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都是自然的一分子,所以人人生而平等。
                第四,自然权利(天赋权利)的观念。这种权利包括人们保护自己的生命、自油和财产等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先验地存在于人身上,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且它不证自明。
                第五,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该学派假设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经存在过一种自然状态,人类过着受自然法则支配的生活,享有自然权利;人人是自油平等的。为了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就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可能是人们自愿缔结的,也可能是被迫订立的,但都要服从一定的政治权威,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律。但在社会契约中,人的某些自油、平等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得以保留。
                第六,寻求和信守和平,关注社会正义。强调为了确保和平,每个人对所订的契约必须履行;为了让人类在和平世界中生活的更好,必须强调社会正义。如罗尔斯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任何东西,只要不正义,就应该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8楼2010-01-1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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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2 08: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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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学的研究方法,指的是该学派的这种基础。在古代自然法学时期,其哲学基础是自然主义哲学观;中世纪时期,主要是宗教神学世界观;近代以后的古典自然法学,其方法论基础则是理性主义的哲学观。
                  我个人最喜欢的康德和黑格尔分别阐释了人类理性是国家与法起源的前提和通过国家与法保障自油实现的要素的理论。
                  在西方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了不同的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曲折,既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帜;又曾经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予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
                  被边沁讥笑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被凯尔逊指责为概念混乱不堪的“道德幻影”,被哈特视为真正的“敌人”。20时间中叶后,新自然法学复兴,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深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离不开自然法的问题。正如梅因所说的那样:“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是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那个方向发展了。”
                  这就是自然法对人类社会的贡献。


                  9楼2010-01-1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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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家分子眼里,没啥是不证自明的,只有强权证明的真理。


                    10楼2010-01-1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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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伯反“法家”都反出病来了。法家还是很重视“道本体”论的,韩非就很迷恋“一”。


                      11楼2010-01-19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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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89.130.*
                        自然法与实在法是对立统一的,当实在法中不再存在统治阶级强行施法于自然人时,这时实在法就变成了自然法咯!


                        12楼2010-03-2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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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座唯一欣赏法家的地方就是其不拘泥于古制,它是面向现在、面向未来的,不过其建立的新秩序令人不敢恭维。


                          13楼2010-03-2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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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3楼
                            它建立的新秩序,在今天看来问题很大。在当时看来,也很别扭(主要还是意识太超前,不符合人们的思想、习惯,使用的手段又很激烈,代价也太大了)。


                            IP属地:上海14楼2010-03-2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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