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上写交房日期为2020年12月30号,房地产商以疫情为由发公告延期交房到2021年1月31号,但是交房时因开发商要求业主先交天然气开口费和物业费,并且要求业主要先签字才能验房产生纠纷,业主们进行维权时发现房子已建好但开发商是并未取得政府单位的验收合格证明,属于违规交房,现已被政府勒令停止交房,然后开发商又给了延期交房公告,把延期责任又归结到疫情影响政府单位验收工作和群众上访导致了停止交房并延期,但是同地区有另外两个小区比我们这个小区开盘晚,但是也已经在元旦前房屋合格完成交房,我想咨询房地产商是否能够还以疫情为借口往后延期并且不承担违约金?
2.合同上写基础设施里面包含供暖,但是现在他们不给集体供暖也不给铺设地暖,只说送地暖管,如果供暖网络已达到该小区,业主如果起诉是否有权利要求房地产商提供集体供暖?
跪请吧友里的大佬们帮忙看下,万分感谢
2.合同上写基础设施里面包含供暖,但是现在他们不给集体供暖也不给铺设地暖,只说送地暖管,如果供暖网络已达到该小区,业主如果起诉是否有权利要求房地产商提供集体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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