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微信购物的消费者将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据 2013 年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定制商品、易腐食品、音像制品及报刊等)。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这项条款适用于“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微信购物被明确认定为“私下交易”而非“网络购物”的话,微信购物的消费者将不享受该条款保护。
其次是微信购物维权难度加大。
由于微信只是一种社交平台而非专业网购平台,微信运营方对使用微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的“微商”的经营行为没有直接监管权力。消费者对“微商”的侵权行为不能通过微信运营方投诉,只可以直接走司法途径,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幅上升。
微信购物:一个“深坑”
微信购物的风险是多重,最直接的问题是微商店家真实信息不全。因此,卖家收款后是否发货、能否提供售后服务都充满不确定性。
据 2013 年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定制商品、易腐食品、音像制品及报刊等)。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这项条款适用于“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微信购物被明确认定为“私下交易”而非“网络购物”的话,微信购物的消费者将不享受该条款保护。
其次是微信购物维权难度加大。
由于微信只是一种社交平台而非专业网购平台,微信运营方对使用微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的“微商”的经营行为没有直接监管权力。消费者对“微商”的侵权行为不能通过微信运营方投诉,只可以直接走司法途径,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幅上升。
微信购物:一个“深坑”
微信购物的风险是多重,最直接的问题是微商店家真实信息不全。因此,卖家收款后是否发货、能否提供售后服务都充满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