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第873条【因合意和登记而取消】(1)以法律不另有规定为限,就转让土地所有权,以某项权利对土地设定负担,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对此种权利设定负担而言,权利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达成关于发生权利变更的合意,且必须将权利的变更登记于土地登记簿。(2)在登记前,仅在表示已被做成公证证书或已在土地登记处做出或已向土地登记处提交,或权利人已向相对人交付符合《土地登记法》规定的登记许可证书时,当事人才受合意的约束。
关于不动产的变动,要达成变更的合意并变更登记,动产的变动需要产生交付并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
关于不动产的变动,要达成变更的合意并变更登记,动产的变动需要产生交付并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