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出我的故事:我是一名幼师,因为没考进编,在一所公立幼儿园工作,在我的工作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合同,但是这个合同只有10个月,就是9月-6月。我在这所园已工作一年半。今年6月怀孕,在不知道有宝宝的情况下签了“合同终止协议”。在7月怀孕后有考虑到会不被续签,所以选择在八月时再向园里报备。结果8月15号报备后,8月23号联系我,本来就在合同终止期内,所以不进行续签。(我们这行的潜规则就是,一般你没什么过错是正常进行续签的,只是因为我怀孕了,不进行续签),我先生马上联系园方,要求走法律程序。园方马上联系我,让我带先生一起去园里进行面谈。(态度极好,让我们好聚好散,不要撕破脸,因为幼儿园要评级,我不能胜任为由),可幼儿园还有别的同时怀孕,预产期和我一样是明年三月,只是因为她是在编,我是劳务,就区别对待。我们想要仲裁,但因为劳派公司说我这属于重大事故?(首先,我确实是六月怀孕的,如果是7月播种8月怀上,那我确实无话可说)我的产检就是6月怀上的),于是我查阅资料,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就双方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应该是一个无效行为。你们要求单位以原合同为标准重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合理合法的。
我现在比较无助,想说2023年了,为啥还有这样的事发生,我身边的在编同事都被领导施压来找我谈话,让我不要这么冲动。大家都知道这是不公平的,却让我忍气吞声。说我仲裁了以后进不了幼儿园工作,会被拉黑名单。
我只是怀孕了,好像做了坏事,这个单位怎么了?(别的片区公立幼儿园也没有这样,就我们幼儿园),劳派公司说是因为领导的问题,我也不懂了,希望大家能帮助我。谢谢大家(90度鞠躬)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就双方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应该是一个无效行为。你们要求单位以原合同为标准重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合理合法的。
我现在比较无助,想说2023年了,为啥还有这样的事发生,我身边的在编同事都被领导施压来找我谈话,让我不要这么冲动。大家都知道这是不公平的,却让我忍气吞声。说我仲裁了以后进不了幼儿园工作,会被拉黑名单。
我只是怀孕了,好像做了坏事,这个单位怎么了?(别的片区公立幼儿园也没有这样,就我们幼儿园),劳派公司说是因为领导的问题,我也不懂了,希望大家能帮助我。谢谢大家(90度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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