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8-20 16:25:00 来源:苏州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依据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发改中心[2010]291号批复和苏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501201000091号)等,因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工程需要,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南环新村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及宗地图)。有关拆迁补偿及其他不明事宜可与实施单位联系。建设实施单位: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2-65185561。
该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证到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8月18日
(责编:xiny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依据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发改中心[2010]291号批复和苏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501201000091号)等,因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工程需要,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南环新村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及宗地图)。有关拆迁补偿及其他不明事宜可与实施单位联系。建设实施单位: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2-65185561。
该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证到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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