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题很有意思。
民法当中的知道分为“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知道不用解释,就是当事人自己已经意识到了法律事实的存在。
应当知道是指,我们通过客观推定当事人应当可以意识到发生了相关的法律事实。比如买的电视机在2023年12月1日爆炸了,2023年12月1日就是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利收到侵害的日期,诉讼时效要从这一天来算。
那么楼主提到的短信的内容就很重要,如果短信从一般人的视角出发很难认定为诈骗,那就应当推定受遗赠人已经知道了赠与事实的发生。(艹,写的有点乱,仅供参考,楼主要批判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