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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nkman
  • 法式面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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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盗窃罪获取的文物、油气等是犯罪所得,那么(3)里边,乙买到原油后,这个原油就是乙的掩隐罪的犯罪所得,丙对这个犯罪所得再进行销售,构成掩隐罪,可以理解。
但是:“加入乙买到后,自己窝藏或销售,则这种窝藏或销售行为不再构成掩隐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对于买到后的窝藏或销售因为不再处罚,但是对从甲处购买原油这个行为仍然要以“收购型掩隐罪”定罪?


  • Pnkman
  • 法式面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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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下我的理解:书上说,乙买来让人代销,构成收购型的掩隐,那么在乙手里的原油现在就变成了收购型掩隐的犯罪所得——对此:1.乙让丙代销,丙构成掩隐,乙还是收购型掩隐。2.乙自己窝藏或销售,那么乙就是对自己的犯罪所得进行处理,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可罚。
主要是这个2啊,我唯一有点不确定的点就是,这里应该是乙一开始是想转卖的,所以才是收购型掩隐,如果乙一开始就不想卖,那乙就是单纯的掩隐,就不涉及后边的期待可能性的判定了。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


2025-05-21 08: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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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nkman
  • 法式面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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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佬帮忙看下我的理解对不对好不好


  • 使命召唤爱将
  • 魔法学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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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个是明知或推定明知违法所得,整个条线都是。


  • 泰安呈祥
  • 高阶法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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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反了。。


  • 泰安呈祥
  • 高阶法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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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看不明白的部分还是去听听课。不能干看


  • blade523
  • 初阶法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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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犯罪,极大概率会接连下一个犯罪,也就是第二个犯罪和第一个犯罪其实是实现同一个犯罪目的的两个步骤,再按照两罪处理就不合适。
比如题中的盗窃原油,按照社会一般人标准盗窃原油几乎不可能自用,因为个人没有加工能力或者需求量远远小于盗窃量,盗窃的目的其实不是原油而是金钱,销赃就是盗窃取财的必经步骤,再单独定罪的话就重复处罚了。
而没有盗窃仅仅销赃的人,目的就是获取销赃的好处费或者人情,只有一个销赃行为,销赃行为也直接对应他的犯罪目的,所以对销赃行为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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