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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出资之后反悔,如何退回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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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入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未能按约成立子公司,导致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原告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因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律师函未能送达被告,原告也未证明以其他方式向被告主张过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本案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返还投资款,逾期未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类似场景:
2020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入股协议书》,并于当日将400,000元投资款转入协议指定的账户。协议约定,被告在静安XX公司,子公司可用“XXXX”品牌用于推广、宣传等事项,原告可成为该子公司的原始股东,享有分红权、知情权等权利。然而,被告至今未成立子公司,且协议中载明的地址现已由其他品牌的美容院营业。原告因看好“XXXX”的品牌价值与品牌效应与被告签订合同,目的在于成为被告新成立的子公司的原始股东。但是,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合同依法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投资款并按约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三、原告起诉:
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于2021年3月1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200,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答辩:
确实未成立子公司,同意解除入股协议书。解除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解除的时间为被告同意解除之日即2021年12与15日。按入股协议书第六条之约定,原告占5股,按每股37,000元计,被告共应退还原告185,000元。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无依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0,000元也过高,案涉协议的总投资款仅为400,000元。因案件尚未进入二审,被告仅认可律师费4,000元。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入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未能按约成立子公司,导致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原告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因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律师函未能送达被告,原告也未证明以其他方式向被告主张过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本案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合同解除。经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返还投资款,逾期未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入股协议书》第六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是原告方主动要求退股的,而案涉合同现因被告根本违约而解除,被告因此负有返还原告投资款的义务,故被告关于按每股37,000元退款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其用于投资的款项系借入,借款年利息高达24%,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对方损失,故该违约金应为惩罚性违约金。结合原告陈述的主要损失为利息损失,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高。考虑到案涉合同因被告根本违约而解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结合原告的利息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违约金为100,000元。另外,双方对于律师费的负担有明确约定,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系一、二审打包计价,即便案件尚未进入二审,律师费固定为8,000元,属原告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HHH与被告上海MSFSMR有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于2021年5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MSFSMR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HH投资款400,000元;
三、被告上海MSFSMR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HH逾期退款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上海MSFSMR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HH违约金100,000元;
五、被告上海MSFSMR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HH律师费8,000元。
六、法律依据:
1.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商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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