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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异地起诉(或仲裁)你可一招制胜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掌握要点:
非法网贷公司主体因无金融服务资质,其非法p2p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或即使已转让(一次或多次)产生的最终债权受让人身份亦不合法,不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资格。受诉法院(仲裁委员会)应依法驳回起诉(仲裁申请),或被申请执行人的地方法院应依法对已做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万变不离其宗,即使有的朋友遇到的不起诉即执行套路:A公司对B公司有到期债权,B公司受让了非法网贷债权,于是法院判决因A公司对你(你们)有到期债权,进行连带执行。这种高级套路也是逃不出上述法律法规管辖的。
详细如何书写管辖权(诉前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可关注我,在历史发帖中一应俱全。


深思熟虑不轻信,陌生卡里不打钱!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5-03 06:59回复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非法网贷”。非法网贷通常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或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的网络借贷活动。这类债权由于存在违法性,其合法性和可转让性会受到质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百四十五条和第五百四十六条。根据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对于非法网贷债权而言,由于其违法性,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范畴。
    此外,即使非法网贷债权在形式上进行了转让,但由于其违法性,该转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非法网贷债权而言,即使进行了通知,也因为债权的违法性而导致转让无效。
    综上所述,非法网贷债权由于其违法性,属于不得转让的范畴。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5-03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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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2 20: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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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滨州汇鑫提供之来自玖富普惠的借款合同依法无效,无效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滨州汇鑫债权受让人身份不合法。理由如下:
      1)借款合同中的债权受让方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元)与债权转让代理方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普惠)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金融借贷及网络贷款中介业务事项,其从事金融借贷及网络贷款中介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其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2)并且因玖富普惠因不具备网络贷款中介资质,其代理出借人与我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应依法无效,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亦不合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先,根据该规定第十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在某些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其中,第五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玖富普惠未获得网络贷款中介资质,其代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虽然该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即使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被认定为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在此情况下,由于玖富普惠的非法代理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及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亦不合法。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5-0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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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之案例节选(2023)鄂0802民初1682号:……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玖富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0日,其经营范围中有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但不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该公司于2017年获得国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2017年5月17日,该公司的第三级玖富普惠网贷平台系统在相关部门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居间服务合同纠纷。首先,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本案中,玖富公司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有资格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但其未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网贷业务平台,非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玖富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亦未在其营业执照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故玖富公司不具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资质,其无法为原告提供中介服务。
        以上案例节选,佐证玖富普惠从未获得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资质,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玖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代理网签借款合同依法无效,故所产生的债权不合法,依法不得转让。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5-03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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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其债权也不存在,更无法转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债权不得转让,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涉及无效合同,但我们可以理解为,无效合同的债权由于其本身的无效性,自然也属于不得转让的情形之一。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五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05-0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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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不明,无法确认其出借人出借资金合法性,违反相关法规。
            事实如下:
            滨州汇鑫提供之来自玖富普惠提供的借款协议未有出借人及借款人的签字,无法明确实际出借人的主体资格,亦无法确认借款人确认签署了该借款合同,并借款是否是出借人支付给借款人的事实,更无法确认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5-03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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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写异议申请书可自行组合上述事实理由及对应法规以证明起诉/仲裁/执行申请人非法身份,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仲裁/执行,依情况将滨州汇鑫替换成哈尔滨言恒,北京小路,西安国恒等等即可。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05-0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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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恒元及其再次债权受让主体之诉前保全及诉讼请求均以上述理由依法驳回。
                虽然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裁判文书网》上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以下仅摘录3例。
                1、(2019)豫执复309号《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发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2019)豫执复307号《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南彪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3、 (2019)川17执130号《北京恒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赵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05-0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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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2 20: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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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
                  1)北京恒元公司在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借款协议签订时受让取得债权,取得网络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主体资格,成为事实上的网络金融的出借人,超出其经营范围。其利用债权转让的手段掩盖其从事网络金融借贷活动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故北京恒元受让的债权不合法,其债权再次转让给的滨州汇鑫债权受让人身份亦不合法。
                  2)玖富普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代理网签借款合同依法无效,所产生的债权不合法,依法不得转让。北京恒元债权再次转让给的滨州汇鑫获得的债权受让人身份亦不合法。
                  在此请求贵院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5条和第545条之规定,裁定该借款合同及滨州汇鑫债权受让无效,撤销滨州市汇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及立案。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4-05-0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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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你好懂,麻烦你给我一些意见,信用钱包二次转让给滨州化泉,被滨州沾化区人民法院划扣了银行卡,无任何通知,什么文件也没收到,合法吗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4-05-04 00:10
                    收起回复
                      二转后的公司和法院都在山东,本人在江苏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4-05-0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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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影丶 如确定对方债权受让于非法网贷,可依据此贴,快递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给负责案件法官,或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4-05-0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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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我遇到省呗多次债权转让最后给了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的起诉,法圆是在我当地起诉的,但是根据他们提供的还款记录证据,第一个月的钱就是错的,我该如何跟法圆沟通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24-05-06 18:39
                          收起回复
                            楼主你好,我现在还有其他平台一些网贷没还,请问一下,如果平台不合法,是不是本金也不用还?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4-05-06 19:13
                            收起回复
                              2025-08-02 2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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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朋友问我非法网贷代理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网签借款合同的合法么?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该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来从事这项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公司没有网络贷款中介资质,那么它不具备从事这项业务的法定资格,因此其代理银行与借款人网签借款合同的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其次,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该代理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该公司代理银行与借款人网签借款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不具备网络贷款中介资质的公司代理银行与借款人网签借款合同存在法律风险,并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实际法院大多支持银行合理利息,遇到此类情况的朋友可以举证借款合同存在非法性,要求对方去除不合法诉求,尽快与出借银行友好协商解决。


                              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4-05-07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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