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丝绢税中,主要分为夏税丝绢、农桑丝绢和人丁丝绢。
明代北方地区的丝绢税,保留向户籍与人丁收税的做法,称为“人丁丝绢”。正德《大名府志》记载:每男子成丁者,课丝绵一两。
明代南方地区的丝绢税,按照田亩数收税,属于田赋科目,称为“夏税丝绢”。
弘治《徽州府志》记载,至正二十五年(乙巳年,1365)改科,于歙县轻租民田地科丝补麦,以丝绢代替粮食作为田赋的支付手段。
弘治《徽州府志》记载:内有歙县元科丝绵折麦,则比各县一例起科,夏麦比附元额亏欠正耗脚九千七百余石,合将本县轻租民田地三千六百四十六顷,每亩科丝四钱,补纳元亏麦数。
这意思就是说至正二十五年起,歙县比照各县调整课税办法,需在3646顷田地上派征丝绵,每亩加征生丝四钱,以填补夏麦与原额相比9700余石的差额。这部分以亩数课税的丝绵就属于田赋,跟北方以丁课税的丝绵是不一样的。
明代北方地区的丝绢税,保留向户籍与人丁收税的做法,称为“人丁丝绢”。正德《大名府志》记载:每男子成丁者,课丝绵一两。
明代南方地区的丝绢税,按照田亩数收税,属于田赋科目,称为“夏税丝绢”。
弘治《徽州府志》记载,至正二十五年(乙巳年,1365)改科,于歙县轻租民田地科丝补麦,以丝绢代替粮食作为田赋的支付手段。
弘治《徽州府志》记载:内有歙县元科丝绵折麦,则比各县一例起科,夏麦比附元额亏欠正耗脚九千七百余石,合将本县轻租民田地三千六百四十六顷,每亩科丝四钱,补纳元亏麦数。
这意思就是说至正二十五年起,歙县比照各县调整课税办法,需在3646顷田地上派征丝绵,每亩加征生丝四钱,以填补夏麦与原额相比9700余石的差额。这部分以亩数课税的丝绵就属于田赋,跟北方以丁课税的丝绵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