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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会计知识点汇总——第17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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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定义“履约义务”的意义在于企业应能够适当地识别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计量单元,如实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已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基础上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单独进行收入确认、计量的商品和服务,至少应当是可明确区分的。
2.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3.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4.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考点2:时段确认收入还是时点确认收入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IP属地:四川1楼2024-10-15 17: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