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娇娇在听证会上指明告诉我的,如果我认为被告取证、办案程序违法。应该申请司法鉴定,而不是让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我认为房娇娇已经不适合当老师了。因为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而不是司法鉴定范围。一、如果房娇娇老师,真不懂法。而作出听证结论。已经不适合当老师了。因为她学习法律,教法律,针对这个没有任何难得的基本法理都还没弄明白。能力不言自明。真的误人子弟呀。2、如果房娇娇是知道法律规定的。只是因为官官相护才作出与法律规定相反的听证结论。更应该主动辞去老师职务。这个比不懂法律规定,还要严重。因为依据丧失了一个公证员与教师的职业道德。房娇娇你就跟开听证会时一样,针对我的反驳,一言不发就就可以了。至于当与不当老师,如果你拿出法律规定证明审查行政机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属于司法鉴定范围,我把用把命赔给你,如果你拿不出来法律规定,我用生命也要得到处罚决定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合法结论。证据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有责任依法审查取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lbk]图片[rbk][lbk]图片[rbk][lbk]图片[rbk][lbk]图片[rbk][lbk]图片[rbk][lbk]图片[rb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