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女权主义的危害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必然会产生相当严重的后果,这种危害后果主要有:[1].严重损害了男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和严重抑制、埋没了男性的本来智能优势,制造出懦弱和暴烈的并存男人,引发了两性关系的紧张和信任危机,男性同女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激烈,众多专门针对女孩子和女性的恶性案件此起彼伏,反过来进一步激化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恶性循环;[2].孕育出没有国家民族意识、只有对男人越来越仇视和愤恨的偏激女人,她们的人生价值、世界观将严重扭曲,除了同男人斗争以外毫无追求和理想;[3].国家体育、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的全面“阴盛阳衰”;国家教育水平、国家科研水平以及国防实力的全面下降;民族精神的全面萎靡;[4].未来将会失去把握和驾驭未来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群体、最优秀的科学家群体、工程技术人员群体、富有高瞻远瞩、深邃洞察力和强有力的优秀政治家群体、最富创造力的经济学家以及社会活动家群体、强悍而优秀的军人、技术精湛而求真务实的优秀工人、农民群体;[4].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严重衰弱和民族发展的停滞,国民的素质的综合败落及道德滑坡;[5].国家和民族的严重生存危机;[6].其他基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后果。 特定行为人为了按照自己所构想的“女权中心论”针对其他人、组织或者社会实施了偏激、违法的行为产生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结果之中,特定行为人的这种偏激违法行为必定带来了与之对应的严重危害后果,同时,这种严重结果是由基于行为人“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其他行为,这也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因果要件。相反,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这种偏激、违法行为,但是没有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有了这种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危害后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基于盲目“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而产生,这样的行为也不属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而属于其他违法、侵权以及犯罪的行为。 某些时候或者由于某些条件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了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应该排除,这些情况主要有:[1].行为人的这种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具有可以谅解的因素存在,而且所造成的结果非常轻微;[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但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了危害后果;[3].行为人主动中止了实施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4].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出现,行为人所实施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没有带来与之对应的社会危害。 女权主义行为是为了维护女性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各种合法行为的总称,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普遍支持,在行使女权主义行为的过程中,也可能由于某些因素或者由于一些理解方面的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主要是男女之间的小矛盾)和偏差,但是这些都属于正常情形,应该通过沟通加强理解而不是斗争,这些认识上的问题不属于极端女权主义范畴;激进女权主义带有明显色彩的“女权中心论”,它是行使女权主义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经历、情绪、接受的教育以及宣传等方面的原因,更多的体现了同男性斗争色彩的一种激进行为,比较接近极端女权主义,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没有采取偏激、违法行为,也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仍然属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女权主义行为还是激进女权主义行为,都不能等同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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