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案例:
2005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1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因为都是再婚,婚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生活中被告长期沉溺赌博,好逸恶劳,工作经常更换、不固定,每年没有收入进家,十几年的婚后生活,家庭没有任何积蓄,甚至原告生病的时候,被告都没有拿钱,造成婚姻生活中原告没有任何物质上的依靠和安全感,被告结婚至今几乎没有给原告买过任何物品、衣物。
被告婚生子从5岁到成年,一直由原告照料抚养,但是被告从未主动邀请过原告的儿子到家中做客,造成儿子从来没有来过,原告对被告儿子多年的辛苦付出和照料,没有换回被告的感动,没有换回被告对自己孩子一点点心意,让原告无法接受,难以平衡。
另外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工作交友时常猜疑,外出需要及时打电话报备,否则到原告工作单位吵闹,夫妻之间严重缺乏信任,长期以来原告顾虑已经是再婚,不忍再提出离婚,但现原告经过深思熟虑,再也无法接受现在没有任何质量和安全感的婚姻,宁愿一人平静的生活,没有期望和要求,也不会有失望。
被告名下有一处自建房,原告名下无住房,离婚后原告未分得任何财产,也无住所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原告属于“生活困难”,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帮助金。